云南名寺方丈被投宿者勒死 其女要求继承400万存款
释永修生前任灵照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间,住在(云南)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被来投宿的两名神秘男子杀害,并抢走其5000元钱等财物。寺庙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其个人在当地各个银行存有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要求灵照寺归还,但被拒。昨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件回放
名寺方丈惨死住处
玉溪人辛应恒生于1947年12月,1979年,毅然与妻子离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号为释永修。当时,其女儿只有2岁多。1990年,释永修被聘为玉溪市著名寺庙灵照寺的住持,2005年3月升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间,同为22岁的吴雄和瞿永涛,来到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释永修住处,要求投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吴雄用小板凳朝释永修头部砸了数下,接着瞿永涛用手掐其脖子,并用绳索将其勒死后,抢走其5000元现金、一部银白色摩托罗拉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后,趁夜逃到朋友钟红江处。次日早上,三人逛街购物后,瓜分了余下的钱财。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展开侦破工作,不久抓获了3个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9月10日,法院根据刑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吴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瞿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红江犯掩饰、隐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2000元。
庭上争议
1 僧人子女有无继承权?
释永修被害后,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其亲属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各个银行存了400余万元钱,同时有20余万债权单据,清点完毕,其存款和债权单据被红塔区民宗局保管。
父亲被害后,其女儿张译云多次到红塔区民宗局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但被拒绝。今年1月16日,她一纸诉状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于昨日早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被告辩称,僧人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丛林规制和习惯。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原告与释永修称呼只是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灵照寺除对释永修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费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其代理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案件中,释永修被害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了本案的原告,这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认可原告与死者有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
原告代理人还说,根据国家民法等法律规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2 方丈巨额存款从何来?
灵照寺的经济主要来源于社会民众捐献、开小卖部收入和卖斋饭收入三部分。法庭上,原告称,案件争议的财产属于释永修个人名下,被告认为该财产不属于释永修而属于灵照寺所有,可被告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答辩称,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庙的经济来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捐赠,僧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方丈释永修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无视国家宗教法及市区两级民宗局对财务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来把寺院的社会捐款等经济来源以个人名义存在自己名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所诉的财产属于灵照寺所有。
法庭审理结束后,38岁的灵照寺僧人释延流告诉记者,师父释永修是个老好人,为灵照寺发展出了很多力。他们吃住在寺庙,平时没有领取过工资。开功德箱清点时,一般有四五人在场,清点完毕交给师父去存,他们对师父把款存在个人账户上的行为有看法,但不敢说。
释永修的原妻涂女士介绍,在他们女儿出生前,前夫就笃信佛教,一次,前夫带她到昆明筇竹寺时,与该寺百岁高僧结缘。当时高僧告诉他们,女儿的名字必须另寻他姓取名,不然将来会有灾难。他们信了高僧的话,取高僧俗姓张作为女儿的姓。法庭上,被告质疑女儿为何不跟其父亲姓的原因就在此。涂女士说,前夫出家为僧后,平时常回家看望女儿,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但她也无法解释前夫巨额存款来自何处。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释永修生前任灵照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间,住在(云南)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被来投宿的两名神秘男子杀害,并抢走其5000元钱等财物。寺庙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其个人在当地各个银行存有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要求灵照寺归还,但被拒。昨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件回放
名寺方丈惨死住处
玉溪人辛应恒生于1947年12月,1979年,毅然与妻子离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号为释永修。当时,其女儿只有2岁多。1990年,释永修被聘为玉溪市著名寺庙灵照寺的住持,2005年3月升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间,同为22岁的吴雄和瞿永涛,来到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释永修住处,要求投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吴雄用小板凳朝释永修头部砸了数下,接着瞿永涛用手掐其脖子,并用绳索将其勒死后,抢走其5000元现金、一部银白色摩托罗拉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后,趁夜逃到朋友钟红江处。次日早上,三人逛街购物后,瓜分了余下的钱财。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展开侦破工作,不久抓获了3个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9月10日,法院根据刑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吴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瞿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红江犯掩饰、隐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2000元。
庭上争议
1 僧人子女有无继承权?
释永修被害后,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其亲属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各个银行存了400余万元钱,同时有20余万债权单据,清点完毕,其存款和债权单据被红塔区民宗局保管。
父亲被害后,其女儿张译云多次到红塔区民宗局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但被拒绝。今年1月16日,她一纸诉状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于昨日早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被告辩称,僧人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丛林规制和习惯。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原告与释永修称呼只是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灵照寺除对释永修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费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其代理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案件中,释永修被害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了本案的原告,这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认可原告与死者有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
原告代理人还说,根据国家民法等法律规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2 方丈巨额存款从何来?
灵照寺的经济主要来源于社会民众捐献、开小卖部收入和卖斋饭收入三部分。法庭上,原告称,案件争议的财产属于释永修个人名下,被告认为该财产不属于释永修而属于灵照寺所有,可被告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答辩称,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庙的经济来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捐赠,僧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方丈释永修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无视国家宗教法及市区两级民宗局对财务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来把寺院的社会捐款等经济来源以个人名义存在自己名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所诉的财产属于灵照寺所有。
法庭审理结束后,38岁的灵照寺僧人释延流告诉记者,师父释永修是个老好人,为灵照寺发展出了很多力。他们吃住在寺庙,平时没有领取过工资。开功德箱清点时,一般有四五人在场,清点完毕交给师父去存,他们对师父把款存在个人账户上的行为有看法,但不敢说。
释永修的原妻涂女士介绍,在他们女儿出生前,前夫就笃信佛教,一次,前夫带她到昆明筇竹寺时,与该寺百岁高僧结缘。当时高僧告诉他们,女儿的名字必须另寻他姓取名,不然将来会有灾难。他们信了高僧的话,取高僧俗姓张作为女儿的姓。法庭上,被告质疑女儿为何不跟其父亲姓的原因就在此。涂女士说,前夫出家为僧后,平时常回家看望女儿,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但她也无法解释前夫巨额存款来自何处。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