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同事说自己坏话,便将其杀害并碎尸、抛尸至南湖边上(详见2011年10月10日报道)。5月28日,曾一度震惊全市的南湖碎尸案在南宁市中院宣判,案犯林俊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定:
案犯并非过失杀人
5月28日下午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林俊被带上法庭。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他面无表情。林俊于1987年出生于北海市,中专文化。案发前,是南宁一家药店的医药代表。他与死者周某既是校友又是同事。
法院审理查明,林俊因怀疑周某(女,24岁)在同事、朋友中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2011年10月3日晚11时许,林俊来到南宁市青秀区长堽村西路五巷的出租房处,在该出租房内与周某发生争执推搡,林俊用双手猛扼周某颈部,并将周某头部撞击地板,致周死亡。随后,林俊用菜刀对周某的尸体进行肢解,然后乘坐出租车到达南湖公园,分别将尸块抛弃在南湖公园绿化带及南湖水面。经检验,被害人周某系被扼颈窒息及机械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联合致死,属于他杀。
该案在庭审时,林俊的辩护人曾提出,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侮辱尸体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后认为,林俊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对林俊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仅因琐事而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在杀害被害人后肢解尸体实施抛尸行为,其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给社会造成极大不安全感,又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严惩。
受害者家属:
道歉也不会原谅他
28日下午,死者周某的父母专门从平南县赶到法庭。虽然女儿被害已有8个月之久,但他们内心的悲痛并没有减少。在周先生的手机里,还一直保存着一条短信,那是犯罪嫌疑人林俊为不让人起疑心,在2011年10月3日晚上杀害周某后,于10月4日凌晨1时39分利用周某手机,发给周某亲戚的信息:表哥,明天一早我就和我男人去外省了,我辞掉了工作,你和我家人讲一声,我不敢和他们说。我不用这个号码的,过年之前我会回家。
当时,周先生及家人在收到女儿的表哥转发来的这条信息后,并没担心什么。两三天后,当周先生在南宁工作的堂妹告诉他事实真相时,全家人如遭晴天霹雳。周先生说,周某是他的二女儿,是四个儿女中最懂事、最乖巧的一个,平时很懂孝顺长辈。庭审当天,周某生前的同事也来到法庭作证,周某是一个很友善的人。
“即使罪犯向我们道歉,我们也不会原谅他。”周先生说,人都没有了,无论对方怎样道歉或赔偿,他们都不会接受,坚决要求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说着,周先生拿出一张林俊家属于今年3月21日寄给他的道歉信。信中,林俊的家长除了向遇害者表示沉痛的哀悼,还向其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
一审判决:
死刑并赔偿两万多元
在开庭审理时,受害人家属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4万多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不过,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此不予支持。
审判长最后宣判:被告人林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陈×经济损失人民币20921元,其中丧葬费15921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
宣判后,法官告知林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宣判第二日至十日内,向高院申请起诉。林俊当庭表示不需要。林俊的辩护人表示,对于是否再诉,他仍有10天的考虑期。
法院认定:
案犯并非过失杀人
5月28日下午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林俊被带上法庭。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他面无表情。林俊于1987年出生于北海市,中专文化。案发前,是南宁一家药店的医药代表。他与死者周某既是校友又是同事。
法院审理查明,林俊因怀疑周某(女,24岁)在同事、朋友中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2011年10月3日晚11时许,林俊来到南宁市青秀区长堽村西路五巷的出租房处,在该出租房内与周某发生争执推搡,林俊用双手猛扼周某颈部,并将周某头部撞击地板,致周死亡。随后,林俊用菜刀对周某的尸体进行肢解,然后乘坐出租车到达南湖公园,分别将尸块抛弃在南湖公园绿化带及南湖水面。经检验,被害人周某系被扼颈窒息及机械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联合致死,属于他杀。
该案在庭审时,林俊的辩护人曾提出,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侮辱尸体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后认为,林俊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对林俊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仅因琐事而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在杀害被害人后肢解尸体实施抛尸行为,其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给社会造成极大不安全感,又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严惩。
受害者家属:
道歉也不会原谅他
28日下午,死者周某的父母专门从平南县赶到法庭。虽然女儿被害已有8个月之久,但他们内心的悲痛并没有减少。在周先生的手机里,还一直保存着一条短信,那是犯罪嫌疑人林俊为不让人起疑心,在2011年10月3日晚上杀害周某后,于10月4日凌晨1时39分利用周某手机,发给周某亲戚的信息:表哥,明天一早我就和我男人去外省了,我辞掉了工作,你和我家人讲一声,我不敢和他们说。我不用这个号码的,过年之前我会回家。
当时,周先生及家人在收到女儿的表哥转发来的这条信息后,并没担心什么。两三天后,当周先生在南宁工作的堂妹告诉他事实真相时,全家人如遭晴天霹雳。周先生说,周某是他的二女儿,是四个儿女中最懂事、最乖巧的一个,平时很懂孝顺长辈。庭审当天,周某生前的同事也来到法庭作证,周某是一个很友善的人。
“即使罪犯向我们道歉,我们也不会原谅他。”周先生说,人都没有了,无论对方怎样道歉或赔偿,他们都不会接受,坚决要求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说着,周先生拿出一张林俊家属于今年3月21日寄给他的道歉信。信中,林俊的家长除了向遇害者表示沉痛的哀悼,还向其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
一审判决:
死刑并赔偿两万多元
在开庭审理时,受害人家属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4万多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不过,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此不予支持。
审判长最后宣判:被告人林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陈×经济损失人民币20921元,其中丧葬费15921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
宣判后,法官告知林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宣判第二日至十日内,向高院申请起诉。林俊当庭表示不需要。林俊的辩护人表示,对于是否再诉,他仍有10天的考虑期。